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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令第111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如果科目一考试不及格,时间不限;如果科目一考试合格,有效期为三年。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一)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二)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三)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通过考试的科目成绩无效。
驾驶证过期一年内,去车管所换证就可以了。有效期超过一年不到三年,注销可恢复,列车员再次参加科目考试,合格后可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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