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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的组合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以及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犯的一项人格权。 它与姓名权的...
姓名权和名称权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依据规定的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人; 2、内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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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权利。 2、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3、两者的区别在于:适用对象与范围不同,法律依据(法源)不同。 一、姓名权是公民的专属权(公民有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姓名决定权、姓名选择权)。 二、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名望声誉(社会与公众评价)。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姓名权是公名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除非他人侵害的权力。
区别如下: 1、姓名权是公民的专属权利,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还可以要求别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权利。 2、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名誉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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