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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犯强奸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多次强奸的; (2)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等特殊...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犯强奸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多次强奸的; (2)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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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人民法院就会判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犯强奸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多次强奸的; (2)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等特殊关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3)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持凶器或者采用禁锢、虐待等方式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5)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强奸女性未成年人的;
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必要条件,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1、自首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首。犯罪分子虽然有投案的诚意,但因伤不能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信电投案。总之,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出于什么动机,都属于自首。对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并非自动投案。二、罪犯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罪犯供述的犯罪事实必须由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要说明自己所知道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共同犯罪。否则,不构成自首。假如罪犯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非自首。犯罪分子如犯数罪,投案时只交待一罪,则可视为该罪有自首情节。如果发现数罪中的一种罪行,犯罪分子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者被判决后,供述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其供述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如果罪犯只说明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则不能认定为自首。三、罪犯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起诉。罪犯主动听取司法机关的调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罪犯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如果投案后逃脱司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只以电信方式说明罪行,久不归案的;或者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拒绝说明身份;这些显然是不愿意接受国家制裁的表现,不能自首,只能视为悔过的一般表现。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允许为自己辩护,提出上诉,或者纠正和补充某些事实,但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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