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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国税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如下,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近年来,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行政复议法》等文件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加强组织和专业人才建设,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单位负责人(含正职和副职)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和出庭应诉制度,做到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率100%。认真执行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时限要求,自觉履行各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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