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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想变更担保人的,需要债权人与担保人协商一致;或者担保合同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法院或...
1、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单方性、无偿性的法律责任,故对保证人尽了义务而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该免除保证人一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2、保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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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撤销后,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内容,减少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债务增加的,保证人增加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转让对保证人无效。 保证人与债权人同意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再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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