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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变更后,担保人是否仍需担责

2021-12-16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内容,减少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债务增加的,保证人增加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转让对保证人无效。 保证人与债权人同意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再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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