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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质押期内使用范围有哪些?

2021-08-28
商标权包括商标使用权和商标所有权(完全的商标权)。用于质押的商标权是仅指完全的商标权,还是包括商标使用权呢?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用于质押的权利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两种形式,即转让注册商标的权利和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中后者又包括自己使用的权利、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可用于质押的商标权是仅指完全的商标权,还是包括单纯的注册商标使用权。这种混沌状态很容易引起商标权质押纠纷。笔者以为,相关法律应当就用于质押的商标权的范围作出统一而明确的规定。基于质押担保的特点和商标使用权的复杂性考虑,相关法律应当将可用于质押的商标权的范围限定在完全的商标权上,即单纯的商标使用权不能用于设定质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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