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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登记的受理机关是房管局部门。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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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 9.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10.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11.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证明。
股东个人股权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但是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部门只有当地的房管局部门可以办理。 二、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权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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