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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范围: 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2、因夫妻关系、亲属关系而享有拒绝作证权。 3、职业秘密特权。 4、公务特免权。 《...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证据只要能基本上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并不像刑事诉讼中那样,必须达到100%绝对真实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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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法庭定案、判决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证人证言是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的说明、陈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有的证人证言可能反映的只是案件的表面现象而不是本质,只有那些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法律的规定,具体讲,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方都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真实客观性。2.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方证人的证言和不同的证人的证言会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比较,去伪存真,而不能只听一面之辞。3.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证人证言对于法庭断案有直接的影响,法庭应当认真查证是否符合以上条件,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这也是为了准确、及时打击犯罪,做到既不放过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无罪的人。证人应当如实作证,讲明真实情况,法庭对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证人,可以予以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但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证人不需要作证的条件如下:相关单位负责人应支持证人作证。证人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证人确实很难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⑴ 年老体弱或行动不便不能出庭;⑵特殊岗位不能离开;⑶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⑷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⑸不能出庭的其他特殊情况。 在前款中,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2、经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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