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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的担保债权限制是: 1、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成立; 2、担保物权人有义务申报债权; 3、担保物权必须经法院审...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都是债权保障的担保手段。人的担保是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全部责任财产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以保证担保为其基本形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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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一规则是源自担保物权的性质。担保物权有别于用益物权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担保物权是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设限,而不像用益物权一样对物的使用价值设限。这也就意味着债权人不用过分担心担保物的状态,一旦担保物发生意外,如果有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债权人仍有权对这些替代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案件中,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体现在,有担保的债权单独划定为一个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 具体体现在:有担保的破产债权不需要参与破产分配,可直接行使担保权利。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有优先受偿权,不提供反担保的,没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向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适用反担保。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担保人可以追偿债务人。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没有反担保的,只能按照一般债权追偿,不能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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