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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法院开庭走简易程序,对于符合该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审理程序...
1、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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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废止)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应当交纳2250元的诉讼费用。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即只要交纳1125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件简单、争议小、处罚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第一个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3年3月发布的《关于申请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废除),申请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情况:(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申请简易程序;(3)告知案件;(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5)被告和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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