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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
职务侵占罪最新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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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二个档次。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在“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十万元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和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解释》,一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二是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第三,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并根据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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