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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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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聚众赌博,会认定为赌博罪。 具体法律规定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赌博金额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金额超过5000元;(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金额超过5万元;(3)组织3人以上赌博,20人以上赌博;(4)组织10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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