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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于赌注的款物,以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得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金额可以根...
赌博数额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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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集体赌博,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诉讼:(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金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博金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博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海外赌博,从中收回扣除,介绍费的;(五)其他集体赌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 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博的次数,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的总次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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