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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 (3)外观设计必须能够适于工业上应...
外观设计的特点: (1)独占性。是指一种物品具有可以阻止其他人使用该物品的特性; (2)时间性。是指专利权只在授权有效期限内有效; (3)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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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专利法所称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或者是这两者的结合,也就是说,外观设计只限于产品外观的设计,不涉及产品的技术性能。着眼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且目的在于提高产品美感的设计,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例如对微波炉箱体的形状、颜色以及开窗部分与旋钮的安排等进行设计,使得微波炉更加令人赏心悦目,这样的设计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与绘画、美术作品的区别在于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没有与任何产品相结合的画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但如果这样的画稿用于地毯图案和色彩的设计,则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与虽同为产品的形状设计,但着眼点不同,产生的效果不同,外观设计着眼于产品的外部形状,目的在于产生富有美感的效果。实用新型着眼于产品的结构,目的在于通过物品的形状、构造改进后有新的效果。
(一)新颖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特定的产品,因而“不相同”不仅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外观设计本身不相同,而且指采用设计方案的产品也不相同。“不相近似”要求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能是对现有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的简单模仿或微小改变。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形状、图案、色彩近似,产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同,产品近似;形状、图案、色彩近似,产品也近似。 (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这要求外观设计本身以及作为载体的产品能够以工业的方法重复再现,即能够在工业上批量生产。 (三)富有美感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美感是指该外观设计从视觉感知上的愉悦感受,与产品功能是否先进没有必然联系。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在扩大产品销路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四)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了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在先取得”是指在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取得。 (五)其他条件具体需参阅最新的《专利法》和《实施细则》。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授予的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专利法却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所谓不相同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可以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从实质上来说“不相同”就可以视为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所谓不相近似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相比,该外观设计有显著的特征,以致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演变出来。所以这里“不相近似”可以理解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创造性的要求。 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性,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其中,适于工业上应用,可以认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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