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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
在《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对行政诉讼法工伤认定不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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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对工伤认定不服行政诉讼时效在60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为9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如下: 原告:江西****有限公司地址:江西**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1970年5月20日生,住*** 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11」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3日原告与***签订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双方约定自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止由***承包原告的水泥包装、搬运装车,双方按搬运数量结算费用。协议签订后,***雇佣***负责水泥搬运工作,这是***个人行为,与原告无关。虽然2011年3月14日***受伤,但因原告与***无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其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关于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回复。被告据此认定用人单位为原告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认为,在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之前,原告已就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并提供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那么在没有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确认属于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被告就不能确认其工伤情况。虽然第三人提供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回复”,但是这并不是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更没有开通审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回复”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依据。因此,被告的工伤认定书也是错误的。 综上,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11」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错误,请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江西****有限公司
工伤职工对行政诉讼法工伤认定不服,正确的做法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另外,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如发现伤残情况有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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