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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
在《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对行政诉讼法工伤认定不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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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而提起行政诉讼,会不会直接影响已作出的工伤认定而需要“等待工伤认定”呢,中止工伤认定能否进入行政诉讼,答案是不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得当,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同时,在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复议)期间,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对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6条有明确规定,即“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如下: 原告:江西****有限公司地址:江西**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1970年5月20日生,住*** 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11」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3日原告与***签订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双方约定自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止由***承包原告的水泥包装、搬运装车,双方按搬运数量结算费用。协议签订后,***雇佣***负责水泥搬运工作,这是***个人行为,与原告无关。虽然2011年3月14日***受伤,但因原告与***无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其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关于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回复。被告据此认定用人单位为原告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认为,在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之前,原告已就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并提供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那么在没有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确认属于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被告就不能确认其工伤情况。虽然第三人提供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回复”,但是这并不是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更没有开通审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回复”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依据。因此,被告的工伤认定书也是错误的。 综上,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11」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错误,请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江西****有限公司
对工伤认定不服,行政诉讼可以。应当合理的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我们的利益,不能让我们的利益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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