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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那么,部分共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是否有效呢?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但合同如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违约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话,合同效力应不受影响。 也就是,房屋买卖合同仅有部分共有人签字,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仅仅是影响合同是否能实际履行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中介只起到报告订立合同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体服务的作用,买卖二手房; 房屋买卖合同只需买卖双方签字,房屋中介不需要签字,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由当事人签字后,中介不签字也有效。
如果合同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签订的,没有中介人参与,只要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有效要求,就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但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但合同的签订活动,中介人将在合同中占有一席之地,即必须字,否则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应当在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指纹时成立。在签字、盖章或指纹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同意,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不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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