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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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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解雇员工的:劳动者有过失解雇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过失解雇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我国从1986年开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规定还指出:“实行聘任制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他们,并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由此可见,具有资格后是否被聘任取决于用人单位。只有用人单位根据设置的岗位数对具有资格的人员聘用了,才能享受聘用后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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