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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和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活动或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以及可行性研究任务、配单任务、供货任务、货代服务任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组货并运至受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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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项目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应当从《指导目录》确定的供货企业名录内或本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供货企业范围内选择相应货物的供货企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确定的实施企业除外),应当从长期协议货代服务企业名录中选择货代服务企业。因航线不能覆盖或货物不在其许可的承运范围等特殊原因,名录中企业均无法承担货代服务任务的,经受托管理机构同意,可从名录外选择货代服务企业。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和海关主管部门建立援外物资检验检疫和验放制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商务部督促所在地在其辖区内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货代服务企业严格执行援外物资检验检疫和验放制度,协调解决援外物资检验检疫和验放中的具体问题。在中国关税境内采购发运的援外物资实行强制性检验检疫制度;在中国关税境外采购发运的援外物资实行出口地检验检疫制度。
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用于指导援外物资项目立项、供货清单编制、供货企业遴选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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