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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机构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2022-03-1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第十五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制定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 (四)改善防火条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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