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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结婚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持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合影)、如离婚须持离婚证,双方到场,方可办理。(注:有些地方需要婚检)条件: 1、当事人至少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本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到省民政厅办理);2、当事人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当事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自愿结婚,并共同亲自到场登记;6、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7、当事人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
结婚的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需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得委托。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材料如下: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除此之外再婚者还需提供需提供离婚证、离婚证明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以及3张2寸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再婚也就是指再次结婚,但由于再次结婚的对象,并不是之前的配偶,因而不能算作复婚。一般男女再婚属于重组家庭,在各自的婚前财产、子女抚养以及遗产继承上面,一定要处理好,不然的话可能会对家庭的和谐造成影响。而作为子女是无权干涉父母再婚的,婚姻自由,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同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到结婚证的,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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