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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原因

2021-12-11
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丧失偿付能力,当事人可以申请破产的法律事实,即破产程序的原因。《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付能力;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或者明显丧失偿付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重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1)》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破产原因:(1)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偿付能力。有关当事人声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1)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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