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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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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自生育之日起90天内由单位提交资料,审核通过社保局进行建档,再打款给公司,需要2个月左右。 1、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2、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4、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 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据此,15个工作日是正常上班时间,节假日是除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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