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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购,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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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税法规定了的对“三税”实行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实行减免。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同“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但纳税人因违反“三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 1.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 2.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 3.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城市建设维护税如何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二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根据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所以公式中的增值税部分还应加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产生的免抵税额;如果当期有免抵税额,一般在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表中会有体现。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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