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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
养老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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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根据本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如参保地和户籍地一致,是在户籍地,也就是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领取地,如果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按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领取地;如果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就把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户籍地,由户籍地支付养老金。
被保险人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1、1998年7月1日(含本日,下同)后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2、1998年6月30日(含本日,下同)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被保险人在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后又重新参加的,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前后合并计算;未能重新参加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中断关系前的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者退休时,单位或者被保险人欠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应当足额补缴后才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者退休待遇审核手续。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最新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ask.com专业律师。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数达到10年的,在当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数不足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返回上一缴费年数不足10年的原保险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各保险地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集中在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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