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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
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方式是: 1、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履职的,由被推举的董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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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有三种:(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仍应按《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即董事会(没有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层面不能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的,由监事会(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会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职责的;表决权超过十分之一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如未按此顺序,则属于程序违法,临时股东会决议可被法院撤销。
1、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临时股东大会需要由董事长主持。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临时股东会议召开条件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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