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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债权人会议设立一个债权主席。而债权主席是由人民法院从依法申报债权,并拥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的。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主席需要主持召开的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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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团常务主席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二)对会议的有关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三)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四)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的事项。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一般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是否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秘书长提出建议。
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做出的,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行使的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按照法理,行政权不能干预司法权,司法权同样也不能干预行政权。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17条监事人员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的职权: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 2.对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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