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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处罚时,单位的处理方式是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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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停车贴黄色清单,罚款200元,不扣分。违章停车行为处罚标准:一、机动车违规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对违章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二、机动车违规临时停车的,处以200元罚款;三、机动车在有禁止停车标志的地方停车或者临时停车的,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使其立即离开。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离开,妨碍其他车辆的,行人通过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将机动车拖到不妨碍交通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关于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或者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或者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范围作业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和经期保护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女职工、未成年工人身伤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并按照被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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