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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关于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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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推行垃圾发电、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置生活垃圾。
倾倒建筑垃圾的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掷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1、公民个人乱倒垃圾的,会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2、单位乱倒垃圾的,会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没有及时清运垃圾导致环境造成污染的,会受到警告,并且会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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