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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关于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
倾倒建筑垃圾的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掷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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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雇请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二)使用的运输车辆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三)确保运输车辆装载后符合密闭要求、冲洗干净、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标准,保持工地出入口清洁。禁止车厢未密闭、未冲洗干净或者不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标准的车辆驶离工地。
建设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预测和评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示。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文件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送环境影响文件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现有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治理计划,限期进行改造,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乱倒建筑垃圾这样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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