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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未经注册商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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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货标分离”、被侵权产品未在中国境内销售等一些特殊情形下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在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量刑上,对非法经营额、损失数额、违法所得额与销售金额等不同类型犯罪数额的把握,是对行为人准确量刑的前提和关键。 《解释》中从犯罪数额的角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情节严重”作了规定。上海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肖凯分析,《解释》第1条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两种认定标准,第2条还规定了销售金额,确定了对不同犯罪数额应当不同处理的原则。所谓非法经营数额,一般是指商标侵权人生产、销售或提供侵权便利(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所谓违法所得数额,一般是指侵权人生产或经销侵权商品所获得的纯利。从这三个概念来说,其实就是考虑了侵权人的犯罪成本以及对商标权人的最低限度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侵权人通常不开具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就需要考虑在“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时其他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而在办案实践中具体应采用哪种数额作为考量标准,张绍谦教授认为,犯罪数额认定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证明程度,即根据目前的证据,对哪种数额的证明达到了可以采信的程度。
假冒注册商标罪数额的认定: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根据《知产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即已经销售的,根据所得的违法收入及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犯罪数额;未销售的部分,以进行销售应当得到的违法收入进行认定。应得到的收入,包括行为人由于某种原因虽没有实际取得收入,但根据合同或事先的约定,买方应该支付给行为人的产品价款,即已售出但未实际收回货款的情形;也已协商完毕但未交付的,已协商的商品的价格即为“销售金额”;而未协商完毕的,则其认定可以通过以往的销售情况或是市场同类商品(假冒商品)的实际平均价格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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