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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权限不同。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权限中的...
委托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权限是有不同的。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上明确写明代理人在诉讼中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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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中,诉讼代理人如果得到特别授权的话,就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上诉(即打二审官司),是否同意调解,和解(也就是说和你告的那个人私了),是否同意对方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同意对方的要求),是否放弃或变更己方诉讼请求(放弃或者改变自己的要求),是否撤诉(撤回起诉,不告对方了),是否反诉(比如买台电冰箱没付钱,被人告到法院要你付钱,你觉得对方的货有问题,你要求退货并赔钱,你的要求就叫反诉)等。也就是说,特别授权下,诉讼代理人所作的决定就相当于原告(被告)自己所作的决定。而一般授权下,代理人只能行使除上述权利之外的其他程序性权利,在法庭上不能代替原告(被告)做决定。特别授权须要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你所同意的事项(比如说注明授权代理人反诉,上诉,变更诉讼请求等),仅写全权代理或者全权处理的,视为一般授权。
一般只有在民事诉讼中才会出现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的概念。一般代理指,在诉讼程序问题上的代理,如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律师代理权限是参加诉讼活动,不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作出明确的表态,因此不需要委托人对代理律师特别授权。特别授权代理指,委托人通过特别授权委托律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代理,如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等。如果代理人是一般代理人,肯定是不能代替委托人签署任何涉及到委托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文书的,即使签署也没有任何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一般不会产生这种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律师代理权限分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 一、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委托人起诉、应诉、参加法庭调查、调解、开庭,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以及发表辩论意见等 二、特别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委托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这些都属于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授权委托人承担。特别授权代理律师的权限更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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