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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往往也会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私财物。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是法条竞合问题。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的界限确定某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还是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坏的易燃易爆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如果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反之,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如果是故意毁损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采用盗窃方法破坏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以盗窃罪论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中的破坏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但这种破坏行为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能构成犯罪。法律并不要求以严重后果的发生为要件,碑坏易燃易爆的行为一经实施,即成立本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既遂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对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罚,可以分为两方面。一种是构成犯罪,但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此时可以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另一种是构成了犯罪,同时也造成了严重后果。按照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对行为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再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哦暗谲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2、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3、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4、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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