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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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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由于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未来判决无法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一方的申请,对另一方的财产采取临时强制措施的制度。与国内财产保全相比,涉外财产保全有许多不同的特点:1。首先,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主体不同。在国内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二、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国内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外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财产保全监管机制不同。采取国内财产保全措施后,一般不需要第三方监督;采取涉外财产保全措施后,一般应由有关单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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