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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有限定赔偿准则《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工人因工丧命,其近亲属按照下列限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贴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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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伤赔偿标准应该也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上述情形的视同工伤,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赔偿项目主要是根据《社会保险法》进行执行,而赔偿中需要计算的主要是伤#残赔偿。工伤伤#残赔偿中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社保支付,是根据伤#残等级支付员工不同个月的本人工资,而本人工资是按照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计算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是根据地方法律规定进行执行的,不同地区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标准的适用根据理赔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1、一般理赔程序: 在正常理赔程序中,保险公司理算人员在计算赔款时应当依据出险时的当地赔偿标准予以理算。 2、诉讼理赔程序: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统计数据确定。即诉讼理赔程序中,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直接赔偿应当依法按照诉讼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索赔时”标准予以计算。 3、无论是出险时标准,还是索赔时标准,责任保险必须以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为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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