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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起诉合一有什么好处?

2021-08-27
“捕诉合一”是指检察院的审查批准逮捕权和审查起诉权合二为一,此前这两项权力一般分设于检察院内不同部门。 “捕诉合一”改革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明显变化,以往由两名检察官进行的工作交由一名检察官完成,大大提高了效率;由于这名检察官审查完逮捕后还需要承担此后的起诉工作,因为对审查逮捕的要求相应提高,从而降低了审前羁押率。 “逮捕之前的辩护被称为‘黄金救援37天’,可以说不逮捕和不起诉的辩护是刑事辩护取得成效的重要环节。同一案件由同一检察官审查批准逮捕后,再审查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可能很难获得认同,所以刑事辩护的主战场应该由法庭辩论前置到审前不逮捕辩护。”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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