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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是什么的回答: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医疗机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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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标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药品和器械,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照》,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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