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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述情况,需要说明几个问题:一、承租人装修前有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二、租赁协议中有没有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是违约行为。 对合同解除时承...
房客想装修出租房应先与房东协商,房东同意后,可以在合同中这样写:甲方同意乙方对房屋进行适当装修,但是如果装修过程中造成了房屋损害,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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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补偿装修款,关键取决于承租人的装修是否取得了出租人同意。以下分情况讨论: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装修承租房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承租人的装修取得了出租人同意的,分情形处理。 1.对于未形成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的装饰、装修物,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对于装饰、装修物已形成附合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不能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修费用。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当事人没有另外的约定,装饰、装修虽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物已形成附合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可以在经过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装修补偿。比如:承租人需征得出租人同意才可装修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可以视情形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如果承租人装修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导致房屋受损,出租人给予补偿,且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房客想装修出租房应先与房东协商,房东同意后,可以在合同中这样写:甲方同意乙方对房屋进行适当装修,但是如果装修过程中造成了房屋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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