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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将其立法宗旨明确表述为“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本市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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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各方面所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残疾人是平等的社会成员,但是由于残疾使他们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通过立法手段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尽可能多的福利和照顾,使他们能够在事实上成为社会的平等一员,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由于劳动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物质文化成果。 1、《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等。 2、《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其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康复技术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的康复技术相结合。
《残疾人保障法》第32条规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或者有所得的,凭《残疾人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个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2.残疾人员的个人所得,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员的所得限于劳动所得,3.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可免征增值税。4.残疾人员从事小型工商经营的自有房产,免征房产税。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道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和自我实现权。(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其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4)建立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设施和设备的生产。(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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