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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加大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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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那么,政府对扶助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盲人就业仍以个体私营和组织起来从事保健按摩为重点,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另外,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国税部门对生产销售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经批准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工商户从事其他经营所取得的应征增值税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地税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协会会员费予以酌情减免。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建议具体咨询当地政府
2015年6月,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就业的意见》,规定了以下残疾人辅助就业支持措施:(1)土地支持。辅助就业机构是非营利性残疾人的社会福利设施,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应当免费或者低价划拨土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当在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土地出让的,应当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应酌情减免。二是资金支持。对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采购、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费用给予相关资金支持。这里的扶持资金主要是指残疾人的就业保障基金,也可以是就业专项基金和福利彩票基金。(3)税费支持。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就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优惠政策。残联认定的辅助就业机构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由于福利、公益和非营利性的特点,辅助就业机构应参照《关于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和《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建立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优惠: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电话等电信业务优惠优惠。(4)支持劳动生产项目。对于为辅助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所等方面支持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5)搭建平台和载体。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残疾人护理服务机构和日托机构,结合阳光家园计划的实施,努力实现残疾人辅助就业和残疾人护理服务的有机结合,突出优势互补,形成政策合力。(6)将残疾人辅助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在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以纳入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由于其安置残疾人的特点,辅助就业机构需要按人员比例配置一定的专业专职人员,其资金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元/月·人、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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