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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
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案件中,受损害方的损失赔偿自不必说,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还存在一种复杂的情况,就是受伤害方因致害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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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加害人应依法向受害人或受害人继承人赔偿必要的费用。 根据最高院《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包括以下几类人: 第一类: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这种情况具体包括: 1、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未成年外孙子女; 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第二类: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这种情况具体包括: 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本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兄、姐。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伤残赔偿指数。(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3)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其他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存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种不同标准,也就是所谓的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规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上述《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确立了以下城乡认定标准:首先是户口标准:城市户口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农村户口的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其次是“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并列标准:农村户口的,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村户口的农民进程务工、经商、居住,其人身遭受损害的,应当适用城市赔偿标准。对于户口在农村,要求按照城市标准赔偿的,必须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能够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主要有暂住证和收入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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