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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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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执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3、对执行异议、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进行审查; 4、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措施,对妨害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5、协助办理其他法院委托的执行工作。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但是执行权是在法院内部分离还是移交其他部门(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还没有具体方案,看守所和民事执行是否移交司法局管理还是个未知数。 不过司改的大方向应该是遵循侦查、审判、检察、执行权力分离的原则,而民事执行和刑罚执行理应归属一个部门统一执行,当然交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更能有效的利用现有资源。
担保申请应以书面形式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担保的形式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银行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以现金或实物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但银行或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担保的范围可以是部分债务,也可以是全部债务。但担保财产数额应大于被担保的债务;担保执行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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