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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程序: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判决后,诉讼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请一审法院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并作出判决。...
程序: 1.一审: (1)起诉: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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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起诉和受理1。起诉条件(1)。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起诉需要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也就是说,起诉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请求和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依据,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复议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起诉期限的,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具体法律法规规定起诉期限的,应当在此期限内起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涉及房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20年以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5年以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后起诉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的,原告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并依照具体法律法规起诉。对上述法定期限,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延误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二、起诉方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当书写起诉书,以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的主要内容是:①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原告是法人或者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对应原告,还应注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②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③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地址。此外,起诉书还应注明接受起诉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字盖章。如果起诉状中包含的事实不足,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起诉人限期纠正。2、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不是起诉的必然结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根据国家审判权审查起诉行为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①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要;③是否重复起诉;④起诉程序是否齐全,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二.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案件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①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复印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②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③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理由、开庭时间和地点。3、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在法律效力发生之前,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和事实、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其特点是二审程序由当事人上诉引起,适用于一审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二审程序中应注意:①二审程序是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并不是每个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经过这个程序;②二审程序可以适用于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书面审理的适用条件是上诉案件事实清楚。③审结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4、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程序。提及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①必须有法定理由,即发现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②享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必须提出,即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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