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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限定,乡村集体土地实行村民小组、村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则,未经法定流程,不得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同时《国土资源...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违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够并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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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能够: 1、如果当事人已经在寓居地的乡村申请户口的,就是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之一,能够享受村集体的经济组织人员待遇(承包土地经营权等); 2、如果当事人一直无申请户口的(无落户),就不隶属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通常来说,不能进行乡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及确权); 3、当事人能够联盟本人的事实上情况,具体询问当地的村主任等,并能够要求另一方出示解决依据,必要时,能够聘请专业人士维权。《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确定办法》的限定: 第四条普通人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受完全义务的乡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事实上获到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人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乡村集体组织人员。 第五条特殊人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受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人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人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爸妈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人员资格的娃儿,符合承包经营要求,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人员家庭经过合法流程收养的娃儿;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流程加入的。
一般情况下,户口不在本村,土地不能确权。但是非本村集体成员通过继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占用了农村宅基地的可以确权。属于移民安置、地质灾害、国家扶贫等原因集体搬迁,在符合当地规划条件下,经国家权利机关批准可异地建房情形的,也可以进行土地确权。
1、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发包主体和他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只能发包集体的土地,自留山和责任山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要根据群众的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2、村民小组发包土地只能将土地承包给村民。3、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在自留山上种植的树木,归农民个人所有,允许继承。4、因此,村民小组无权将村民的自留山在未经村同意的情况下,发包或租赁给他人,村民小组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未经村民同意不生效力。5、村民可以仍然耕种自留山,对于山上苗木享有所有权,不受村小组签订的协议的限制。如果村小组或者常某侵犯自留山权益的,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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