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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土地确定权可否隶属乡村户口本上的人员?

2022-07-07
视情况而定。 1、根据《乡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限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人员丧命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人员全部丧命,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要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 2、但是,《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限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商量等方式获到的,该承包人丧命,其应获到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能够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村土地承包纷争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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