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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十二元,发到孩子满十四周岁止。职工在产假期间领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十天的护理假,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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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0涨工资细则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审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范围 从2010年1月1日起,为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2009年12月31日前,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4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增加20元。 3.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每月增加40元,副高技术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增加20元。 4.原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5.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局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增加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五、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要确保这项惠民政策平稳有序,顺利落实,按要求在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同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1.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2.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3.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点击下载1——3)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该地区没有设置处理地点,可以到附近处理点处理。(一)镇富县车辆管理所。地址:奥体南街与扶馀东路交汇处。电话:04365876273。工作时间:冬天早上8:30到11:30,下午13:30到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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