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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
收购合同的主合同,除标的、价款、支付、合同生效及修改等主要条款外,一般还应具备如下内容:1、说明收购项目合法性的法律依据。2、收购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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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存在以下风险:1。不具备回购条件。《公司法》规定,公司只有在符合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奖励公司员工、合并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条件下,才能回购股份。二、回购程序缺陷。除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合并和分立决议持异议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回购股份,否则股份回购无效。与此同时,出相关决议外,为减资而收购或者股东要求收购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注销股份,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限制回购数量。法律对回购数量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公司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议,必须考虑现金流和债务承受能力,法律有特殊限制。如果回购给员工股份,回购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的股份必须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4、回购涉及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如果没有相应的信息披露规范,很容易导致少数内幕人士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机,获得非法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收购合同的主合同,除标的、价款、支付、合同生效及修改等主要条款外,一般还应具备如下内容:1、说明收购项目合法性的法律依据。2、收购的先决条件条款。3、收购各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条款。4、收购标的资产评估。5、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6、确定转让条件。 7、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8、确定拟转让股权的当前价值。
收购合同的主合同,除标的、价款、支付、合同生效及修改等主要条款外,一般还应具备如下内容:1、说明收购项目合法性的法律依据。2、收购的先决条件条款。3、收购各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条款。4、收购标的资产评估。5、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6、确定转让条件。 7、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8、确定拟转让股权的当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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