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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夫妻领证后具有法定继承权。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
1.有。丈夫的遗产,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丈夫遗产的继承权。 2.继承开始后,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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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杨桥法庭成功调处一起原告为儿子争取家庭财产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案件,由被告亲生儿子黄某某补偿原告亲生儿子林某某2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都系再婚,再婚前双方各有一子一女,并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抚养成人,现双方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原被告婚后建有一栋两层半的楼房,原被告居住在该房的一楼,被告黄某的亲生儿子黄某某居住在该房二楼,而原告林某的亲生儿子林某某没有居住在该楼房。双方因为楼房分割引发冲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本意并非想离婚,而是想为其亲生儿子争取家庭财产。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发挥能动司法作用,迅速与高岚乡司法协理员取得联系,召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子女到其所在村村委会进行协调。经过法官、司法协理员及村委会的耐心细致的劝说,双方就家庭财产处理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亲生儿子黄某某补偿原告亲生儿子林某某20000元,使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原告林某因此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一家人和好如初。
1、一是原配夫妻一方去逝,其另一方与子女,去逝方的父母为遗产的共同继承人。所谓遗产是指去逝方的没有行使处置权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应剔出共同所有人的应得份额。原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配,还应照顾明显弱势的继承人。 2、二是再婚夫妻一方去逝,其另一方,去逝方的子女,去逝方的父母及形成供养关系的继子女为共同继承人,继承方式同前款的方式。 3、值得注意的是,如有合法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也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半路夫妻领证后具有法定继承权。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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