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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再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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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再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4、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离婚证明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当事人双方只需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结婚即可。
再婚登记的程序主要有:(一)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二)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三)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四)登记: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五)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带上离婚证。需要注意的是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夫妻在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其实就恢复了单身的状态,此时再遇到心仪的人,也就可以与对方再次结婚,这也就是我们说的再婚。然而再婚的时候也需要办理手续,这个过程中就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证件材料,否则会影响结婚证的办理。
1、没有离婚证再婚登记的,应带3张大2寸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2、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离婚后再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审查离婚的法律文书,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22条规定:“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4、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5、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再婚登记的,只要提交3张大2寸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和符合条件的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就可以了。6、请注意,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应当填写”离婚“,如果填写的仍然是”有配偶“,那就应当先持有关证件到户籍登记机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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