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领取失业金需要办理的手续:1.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失业人员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2.用人单位自办理...
《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办理求职登记、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1)求职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失业人员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情况,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关规定核实确定。相关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二)应征服兵役;(3)移居海外;(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其失业金的领取有这样方面的规定: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的,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 手续包括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身份证等。 相关手续需要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办理有效。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1]。 领取失业保险的办理手续: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 3、《关于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定向就业培训的通知》(大劳服字[1999]59号) 二、办理条件 1、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2、已参加定向就业培训或符合免培训条件(已办理免培训手续)的。 三、办理凭证 《失业证》、《身份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21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315人已浏览
29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